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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時效審查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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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時效審查期是多久?

第三人撤銷之訴時效審查期是多久?

對於第三人提出的撤銷之訴申請,人民法院是需要先進行審查的,審查時效是三個月。考慮到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普通民事訴訟是有一定區別的,特別是第三人的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等內容,至此該請求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性,人民法院在審查其申請時,是需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的,必要時還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

因此,審查的期限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查期限規定為三個月。人民法院經審查後,符合規定撤銷之訴條件的,裁定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裁定駁回。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出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由此可見,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五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對於涉及新舊法銜接期間如何確定期限的問題,一般採取從新的法律適用原則,即在給予當事人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適用新法規定。我國立法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上述規定應該是針對實體法而言,“實體從舊、程式從新”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認的法則,實體法溯及既往會影響法的安定性和對於舊法的信賴利益,而程式法溯及既往有助於新法迅速妥善地適用。

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法院經審理判決認為調解書內容處分了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判決將調解書撤銷。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前,也是需要進行必要審查手續的,有一定的審理期限規定,這樣才不會導致我國出現一些法律判決效率低錯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