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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身侵權 閱讀(1.18W)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受到損害的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第一種就是財產方面的賠償。當然,還存在著一種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賠償金的問題。很多人對於精神損害長的具體標準不太瞭解,比如說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的規定是怎樣的?

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的規定是怎樣的?

精神損害賠償該賠多少?這一問題在法律界一直爭議較大。2002年9月,四川省高院出

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意見》。《意見》明確規定:侵犯物質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賠償為500元-5萬元。《意見》規定,非法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屬於侵犯物質性人格權利;非法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遺體、遺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侵害監護權的,屬於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在確認侵犯他人上述權利,並“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就應當判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並結合四川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

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標準

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20年,對70週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1年少計1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10年。

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萬元。其具體賠償數額的計算公式為:100000 元×傷殘等級係數×責任係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於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鑑於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

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規定。

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最高限額5萬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限額。

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有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得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對一審法院在責任劃分正確的情況下,按照本意見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二審及再審法院不應加以改變。

首先在這裡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在各個地方都是存在著一定爭議的。但是根據四川省的相關政策的出臺可以知道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是10萬元,如果大家還有不懂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