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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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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時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和哪些因素有關?

在算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應綜合斟酌如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情節。侵權人侵權的具體情節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對受害人來說所造成精神損害肯定有所不同,應區分不同的情節,確定不同數額。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在有些情況下儘管採用極其惡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可酌情減少賠償金的數額。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對於侵權人而言,如果其侵權行為獲利較多,可酌情增加賠償金數額。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視侵權人經濟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賠償金數額。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確定賠償金的重要因素。可視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該地區賠償金的數額。

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總而言之,離婚不等於一方必須要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若雙方均無任何重大過錯,在離婚時就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雙方對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有爭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過錯行為確定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