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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侵權 閱讀(2.65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是我國完善公民人格權司法保護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對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按照其規定,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怎樣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它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宣揚別人婚戀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間安裝監視裝置,私自拆開他人信件瞭解他人的祕密等都屬於違反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

3、公民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監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對這些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在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和其它訴訟請求一併提出,如果沒有其他訴訟請求,也可以單獨提起賠償精神損害,否則就會喪失請求權。《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