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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行政處罰 閱讀(1.3W)
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瞭解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
9、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藥物進行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其藥物,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輕處罰的,處以一萬至三萬元的罰款;
(二)從重處罰的,處以三萬至五萬元的罰款。

本標準從輕處罰是指下列行為: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漁業違法行為後果的;
(二)接受漁政執法人員檢查態度較好的,配合漁業執法部門查處漁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漁業行政處罰的。
本標準從重處罰是指下列行為:
(一)一年內漁業違法三次以上的;
(二)對漁業資源破壞程度較重的;
(三)漁業違法影響較大的;
(四)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兩項以上規定的;
(五)逃避、抗拒檢查的;
本標準計罰單位如下:
(一)小拉網、大絞網等用船作業的,以單艘船計罰;
(二)圍網作業,以一個作業單位計罰;
(三)定置作業,用船作業的以單艘船計罰,不用船作業的以一個作業單位計罰;
  (四)炸魚、毒魚、非法電力捕魚和使用魚鷹捕魚的,用船作業的以單艘船計罰,不用船作業的以人計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