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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中學校免責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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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中學校免責情形有哪些

侵權責任中學校免責情形有哪些

經常採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是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為、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對於這些免責事由,有的學者將其分為兩類,即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將免責事由分為一般免責事由和特別免責事由這樣兩大類,更容易理解。

一般免責事由是指損害確係被告的行為所致,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這種事由與阻卻違法行為相同,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授權行為、自助行為等。

特別免責事由是指損害並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外在於其行為的原因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等。

這兩種免責事由的主要區別在於,基於一般免責事由而致人損害,被告已經實施行為,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排除了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因而表明行為人是沒有過錯的。

二、侵權行為的全部賠償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所以通過對侵權責任中學校免責情形的瞭解後,在實際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侵權責任都需要去承擔對應的責任,如果是有遇到了符合免責的條件,那麼是可以不用承擔全部責任的,甚至是可以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當然正常情況下責任的劃分也是有對應的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