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侵權案例>

侵權責任法中連帶責任的情形

侵權案例 閱讀(1.79W)
侵權責任法中連帶責任的情形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7種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依照本法規定,以下情形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1、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教唆人、幫助人與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共同危險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分別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5、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使用者的連帶責任。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所有人與管理人、非法佔有人的連帶責任。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7、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連帶責任。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從以上規定看,本法對於用人單位侵權責任和個人之間形成勞務的侵權責任上,沒有規定連帶責任,而是採取替代責任,改變了現行司法解釋中僱主和僱員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侵權糾紛中適用的責任分為了好幾種,包括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等等,雖然責任很多時候都是由侵權人承擔,但若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話,那麼也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法律責任。當然,在一些情況下,作為侵權人可能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