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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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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侵權行為的發生是很常見的,而此時不管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對他人造成了損害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在此之前還需要對侵權責任進行認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權責任構成的條件。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侵權責任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1、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以公民人身權為侵害客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2、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構成這一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人身上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關係。作為構成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就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前因後果的聯絡,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係,說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係就是要從客觀現象中去尋找揭示他們之間存在的不依照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聯絡。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他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在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計算上,我國制定的總原則是:具體損失採取“差額賠償”,抽象損失採取“定型化賠償”。

“具體損失”就是:受害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或實際減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換價值計算的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而“抽象損失”則是:因勞動能力喪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如: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死亡補償費採取定型化賠償,設定固有的標準和期限。

此外,對賠償金的支付採取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賠償兩種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賠償為原則,定期賠償為補充。

其中,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賠償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超過原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權利人仍沒好,其可以申請法院根據情況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到底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呢?從上文的講解中可以知道,具體包括了四個,有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同時還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宜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