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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3.33W)

肖像權侵權的確認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主要變現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權包括營利及非營利、惡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但“阻卻違法事由”,並不構成肖像侵權,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佈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佇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39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 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