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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原則舉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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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簡言之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的,那麼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對過錯進行舉證。那麼過錯責任原則舉證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希望可以幫助你解決疑惑。

過錯責任原則舉證是怎樣的

過錯責任原則舉證是怎樣的

適用過錯原則時,一般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由原告對被告具有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係、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一旦受害人無法向 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體證據,在原告提出申請後,法院依職權仍然無法調取足夠的證據證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張,則應當依法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故意來說,在實踐當中,通過對行為人行為的調查可以認 定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例如,幾個人手拿棍棒毆打受害人致其重傷這一行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狀 態,受害人沒有必要就行為人是否故意再承擔舉證責任。另外,在侵權行為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基於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的考 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由公訴機關予以證明。加之我國司法實踐中多采用“先刑後民”的審理原則,一旦在先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行 為人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受害人只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請,調取相關刑事判決,即可完成對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按照規定舉證也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的,此時如果原告方不能有效進行舉證的話,那麼最後的判決可能就會對其不利。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