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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學校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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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學生學校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中學生學校侵權責任原則是什麼?

中學生學校侵權責任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及補充責任原則。

1、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推定原則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確立了物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案件的過錯推定原則,加重校方的舉證責任,有利於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切實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

2、學校歸責原則之過錯責任原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明確規定了學校在物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並強調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過錯要件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即要求受到校園傷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具體來說,需要就學校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保護、疏於控制監督四個方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二、校園侵權事故發生時,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1、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國小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2、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註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

學生若是在學校就讀期間意外傷殘、或者是死亡,那麼學校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形下,一般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學生家長來說,只要確定學生的損害是學校的過錯導致,那麼可以不必確定具體的侵權行為人,就可以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