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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汙染環境罪能緩刑嗎

環境汙染 閱讀(1.58W)
河源市汙染環境罪能緩刑嗎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汙染環境罪能不能緩刑

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經常提出的問題。近年,國家對汙染環境犯罪打擊力度很大,判緩刑的難度加大。但是,如果確實情節輕微,有從輕、減輕的情節,並不是都不能判緩刑。另外,各地對於汙染環境罪有地方性規定,這些規定對於汙染環境罪適用緩刑的判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1)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3)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因此,如果汙染環境罪達到“後果特別嚴重”情形,且無其他減輕情節的,一般不能判處緩刑。如果,只是“嚴重汙染環境”,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又沒有累犯等不適用緩刑的情形,是可能適用緩刑的。

(二)汙染環境罪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

1、全國性規定

兩高三部《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2)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3)犯有數個環境汙染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4)曾因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其他不宜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2、地方性規定

1.浙江省關於汙染環境罪不適用緩刑的規定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企業、個體經營戶等,要將主要獲利者作為重點打擊物件;對於在生產經營中起到監督、管理作用的工作人員和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對於其他操作人員或普通執行人員等,要分清責任,除情節惡劣外,一般不予定罪處罰。

對符合逮捕條件的重點打擊人員,一般應允以批准逮捕,對已被批准逮捕的人員,一般不予改變強制措施、不判處緩刑。

(來源:浙江省高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一)》)

2. 江蘇省關於汙染環境罪緩刑適用的規定

(1)不得適用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繳違法所得的;

(三)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四)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五)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六)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七)曾因汙染環境、非法捕撈、非法狩獵、走私固體廢物、非法採礦、濫砍濫伐林木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跨省、市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九)違反國家規定,向省控重點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十)汙染環境行為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

(2)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不具有前述不適用緩刑規定的情形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汙染環境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

(一)在汙染環境犯罪行為被發現之前,主動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積極修復環境的;

(二)案件經刑事偵查立案後,採取應急措施,挽回全部損失或基本消除汙染影響的;因客觀原因導致環境難以全部修復,已經賠償全部損失和足額繳納生態修復資金的。

對判處緩刑的,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有關的活動。

(來源:《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一)》)

3. 重慶關於汙染環境罪緩刑適用的規定

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刑法規定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曾因汙染環境被判處刑罰的; 不予退贓、繳納罰金的; 未積極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 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來源: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汙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