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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到人賠償主體是誰?

高空墜物 閱讀(1.75W)

一、高空墜物砸到人賠償主體是誰?

高空墜物砸到人賠償主體是誰?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高空拋物,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原則上並不涉及構成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問題,但是,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便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程度以及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拋物是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可能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拋物致人傷殘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可能觸犯刑法,請大家予以重視。

二、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著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當今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築不斷的增多,那麼給公民帶來的安全隱患也是會有提高,如果公民在高處隨意的拋擲一些雜物,也是會給樓下的行人以及物品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當出現了高空墜物致人傷害事件後,也是需要建築物的管理人以及使用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