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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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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的規定有哪些?

高空拋物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1、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4、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5、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詢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高空拋物相關事件正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不同情況的拋物也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各地出現的拋物致人死亡已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社會各方應積極樹立預防高空拋物、墜物的基本理念,嚴懲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