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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高空拋物以殺人罪論處?

高空墜物 閱讀(2.87W)

高空拋物行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並且針對特定物件採取的傷害、殺害措施,造成當事人人身傷亡的,最高可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什麼情況下高空拋物以殺人罪論處?

高空拋物比較多的是按照一般侵權損害處理,存在取證難,維權難,法律責任過輕等問題,不能有效避免高空拋物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將高空拋物按照《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以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規定依法審理。

《意見》要求以高空拋物方式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是將高空拋物作為犯罪手段和方法,其犯罪構成符合《刑法》第232條、第234條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其犯罪方法行為或者犯罪手段不影響對其犯罪的行為定性。

《意見》要求,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案件,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法律之所以規定過失犯罪,是因為該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嚴重,要求絕對避免這樣的犯罪發生,以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意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按照刑法該規定定罪處罰。

《意見》提到的:“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而實施的故意高空拋物行為。這種行為之所以不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而是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其理由是:如前所述,該行為其針對的不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即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

綜上所訴,高空拋物是否會以殺人罪論處,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是否存在主觀故意,並且以殺害特定人員作為目的,也實際造成了當事人人員傷亡的情節嚴重後果,這種情況下會以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