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高空拋物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嗎

高空墜物 閱讀(2.4W)

一、高空拋物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嗎

高空拋物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嗎

高空拋物可能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因為根據我國最高院的規定可以知道,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二、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對於高空拋物擔責具體如下: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三、高空拋物損害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所以最終的結論就是,高空拋物按照故意殺人罪定不定罪還是看情況而定。高空拋物可能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根據最高院的最新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是那些行為人故意從高空向下拋物的,那麼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來對當事人進行論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