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拋物就是故意殺人罪嗎?
高空拋物不一定是故意殺人罪,但《民法典》中也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
二、高空拋物的相關內容拓展有哪些?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隨著我國城市生活的發展,很多建築都開始向更高延伸,隨之而來的高空拋物成了一種即不道德又對他人生命財產有很大威脅的行為。由於往往無法準鎖定拋物者,所以一旦案件發生往往會牽扯到整棟建築物的居民,斷案的難度很大,互相監督和自覺成了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