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財產侵權>

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財產侵權 閱讀(3.3W)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發生一些財產的侵權行為,當發生這些行為的時候肯定會涉及到民事賠償的問題,比如說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道路施工的時候會造成他人財產的一些損害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誰負責

在城市道路改造期間,為防止交通阻礙,公路管理部門利用夜間進行路面施工,但因未設立明程標誌,致使司機鄒某正常行駛的車輛掉入施工所挖的溝中,造成車輛嚴重受損,施工人員傷殘。此類由於道路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後須及時清理現場,修理路面和道路設施。《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兩種情況,由於公路管理部門施工時未設立明顯標誌,以及在公路的建設、養護中存在問題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門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司機鄒某不負任何責任,而應由公路管理部門負全部責任。

二、道路施工導致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目前,車輛的所有人與車輛的使用人分離的現象較多,有職務行為的使用、掛靠、出租、出借、承包等情況。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是處理好案件的關鍵所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交通事故責任者是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的人,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也可能是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執行利益的人。

三、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

1、是執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既包括具體的、現實的支配,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

2、是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執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執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

施工單位進行道路施工作業時,一般都會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安全隱患;道路出現毀損情況時,道路管理單位也會採取上訴措施。

(一)如果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操作,因此造成正常通行的人員傷亡或車輛、其他財產損失時,道路管理單位和相關的施工單位應當與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在受害人在訴訟中並未列道路管理機關或施工單位為被告,那麼承擔責任的駕駛人可以向其追償。當然,如果道路設施的缺陷並非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則不必與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任何人都不得在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擅自設定障礙、挖溝引水,以及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染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等,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在這裡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我國法律當中關於道路施工所造成的財產侵權責任承擔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在法律當中,要求相關部門必須設定路障,提醒路人注意,如果沒有設定的話,就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