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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損害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財產侵權 閱讀(1.9W)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國,前段時間出臺了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對於以前,民法當中的一些內容進行的修改,比如說大家比較熟惜的就是訴訟時效這個規定問題。因此,對於很多普通老百姓來說,他們想要清楚的知道。財產侵權損害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財產侵權損害的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無人身損害不影響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

財產損害有哪些賠償方式

財產損失賠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二審後有哪些處理結果

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予以分析: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我大家財產侵權損害的訴訟時效變成了三年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並且財產侵權損害的訴訟時效人身侵害並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具體可以諮詢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