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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未成年人子女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應由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進行賠償。但是,如果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經濟能力不夠、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要求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為未與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絕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草案建議稿)》 第六十三條
【夫妻離婚後的監護責任】夫妻離婚後,其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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