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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 | 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人子女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應由與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進行賠償。但是,如果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經濟能力不夠、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要求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為未與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絕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父母離婚後,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