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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侵權認定

名譽毀謗律師解答 閱讀(8.33K)

名譽權的權責認定:
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裡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一)侵權人要承擔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後果,既可書面也可口頭進行,但內容須事先經法院審查確認。
(二)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三)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調解或法院判決。
(四)不執行判決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法院可將判決內容公告、登報,並可按拒不執行裁判論處。

名譽侵權認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 的行為。

第150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 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151條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 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