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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怎麼認定

名譽毀謗 閱讀(2.37W)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法律的保護。
侵犯名譽權的認定標準是: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具體包括侮辱、誹謗等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
3、被侵害的物件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一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使得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否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5、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絡,即由於侵權人的違法行為而直接導致了損害後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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