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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機率有多大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5.94K)

在我國,無論你從事什麼樣的工作都要依法納稅,這是國家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對於稅費繳納,我們大多數都會按時繳納,但是,稅務機關會因為工作上的錯誤導致稅費繳納的失誤,此時我們可能就會不服此類處理,那麼,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機率有多大呢?

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機率有多大呢?

在實踐中,納稅人可進行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那麼納稅人可進行行政複議嗎?本站小編總結了關於這個問題的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並於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複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複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複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並且對總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複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的代徵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為方便納稅人,按《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複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只要自己符合有關條件,就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並不是簡單的反映問題,因此當自己遇到這類問題時,我們首先還得準備相關材料,才有機會獲得行政複議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