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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不服的幾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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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不服的幾日內提起上訴?

行政複議不服的幾日內提起上訴?

(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申請行政複議後的一般訴訟期限為行政複議期滿後十五日。

(2)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一般提起訴訟期限為三個月。

二、行政複議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1.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開具的罰款,沒收財物等處罰不服的;

2. 行政機關吊銷當事人的許可證和執照的;

3. 行政機關採用扣押等方式,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機關凍結當事人的財權,對於當事人的財產進行查封。

5.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是不準的。

6. 當事人認為自己在合法的條件下申請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而行政機關沒有答覆或者是拒接頒發的情況。

7. 當事人因為一些原因申請行政機關的保護,但是行政機關沒有答覆或者是採用拒絕的方式。保護可以是人身保護,也可以是財產保護。

8.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不能依據本法對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國家所定製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已經形成了普遍的約束力的決定不服的。

2. 當事人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是處理不服的。

3. 當事人對國家外交,國防等行為不服的。

4. 當事人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勵和罷免的決定不服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所判決的結果,只要當事人不服,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於提起的時間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實施,如果超過了時間而不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就會維持複議的結果,從而自己還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自己的權益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