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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誰承擔

債務債權 閱讀(2.64W)

如果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從而影響了其債權人利益的實現,此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代位權,以此來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該由誰承擔?請閱讀下文了解。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誰承擔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誰承擔

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必要的費用,如往返的差旅費等,由債務人承擔。因為代位權的行使,實際上是債權人在代替債務主張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要在對有關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全面瞭解的基礎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債務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處分權,包括不得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且應參加訴訟。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第一,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怠於行使其權利,是指應行使並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債務人是否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應當僅限於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一直未採取上述方式主張權利。如果將怠於行使權利的情況,擴大到債務人能夠通過訴訟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張權利,則很難判斷債務人構成怠於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就很難實現。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是否怠於行使債權應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必須是未決債權,因為代位權的行使應經過訴訟程式,不應直接適用執行程式。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是已決債權,債權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第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使債務人應得到的利益沒得到,從而使債務人不能履行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債務。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沒有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債權人不應對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作出干預,即如果債務人具備到期償還債權人債務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屆滿不能履行債務之危險,債權人就不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否則會使債務人的債務提前,損害債務人的正當利益。代位權是合同債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債保全的必要情況下,債權人才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

第四,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只有債務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權利,包括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權和專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得行使代位權。例如基於身份關係而發生的財產權和因人身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屬於代位權的客體範圍。

綜上可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一般是由債務人承擔,而且行使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同時,還需要注意,債權人提起代位權必須要符合上述四方面的條件,否則的話法院是不會批准代位權申請的。如果你還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來電具體諮詢一下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