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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單位是否構成逃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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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單位是否構成逃稅罪?

法律規定單位是否構成逃稅罪?

法律規定單位是有可能構成逃稅罪,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法律規定的逃稅罪的犯罪主體都有哪些人,也就是什麼樣的人可以構成此罪,如果其中規定有單位的話,則就可以認定逃稅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反之,則不然。

逃稅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包括單位和自然人):

(1)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①只有法律規定具有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才具備逃稅罪的資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稅罪,但可以成立逃稅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徵人是指接受稅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委託,按照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代徵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的單位。代徵人屬於《刑法典》第93條規定的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行為主體,不屬於逃稅罪的犯罪主體。

二、逃稅罪怎麼判

(一)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四)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五)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六)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七)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著逃稅罪的話,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但前提也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逃稅這個犯罪構成要件,比如說從主體要件上來說的話是特殊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但是必須是有扣繳稅款義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