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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漏稅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偷稅漏稅 閱讀(5.94K)

一、逃稅罪漏稅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逃稅罪漏稅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逃稅罪漏稅的法律規定是關於審議與相關的經濟犯罪型別案件追訴標準規定的,如果偷稅的數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話,那麼就會被進行相關的刑事方面的責任的追究,還有就是沒有達到這樣的一種數額要求的話,但是因為偷稅這種行為已經受到過行政處罰兩次,再次偷稅的也要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二、“偷稅漏稅罪”(逃稅罪)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在日常生活當中偷稅罪的話,在刑法當中規定的是非常明確的,這是我們國家關於審理經濟型別的案件當中的一些具體的規定,當然了偷稅漏稅是法律當中絕對不允許的,畢竟我們每個公民都應當繳納稅收,這是國家財政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