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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訴訟的並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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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行政訴訟的並原則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的並原則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的並原則是首先需要經過行政複議前置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稅務保全措施是由稅務機關作出的,當事人對保全措施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複議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日常生活當中只要是涉及到行政具體行為方面的都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並且可以採取一定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最常見的就是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而稅收方面的是需要先提出行政複議再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