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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醉駕案問什麼

醉駕律師解答 閱讀(1.85W)

具體會詢問醉駕者的基本資訊,醉駕發生時的時間,醉駕發生時的具體情形,當事人醉駕的具體原因,當事人對醉駕的態度等問題。並且可以把坦白認罪的態度等作為酌定減刑的考慮因素。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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