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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到檢察院什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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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到檢察院什麼部門

醉酒駕車是道路交通安全最大的隱患,對於醉駕的人員來說,嚴重的會將案件轉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那麼,醉駕檢察院辦案程式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網小編將為大家詳細說明,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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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構成《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應當在一至六個月拘役內量刑,不適用逮捕,因此目前應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此時檢察院找你主要有兩個事項:一是告知委託辯護人的權利;二是再作一份筆錄,詢問公安機關是否違法,落實前面的供述是否真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1]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