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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交通違章律師解答 閱讀(2.01W)

報廢年限規定如下:
1.計程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15年;
6.半掛牽引車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