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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車輛確定達到法定報廢標準的,應當被強制報廢,如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強制報廢的情形:一是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二是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三是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四是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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