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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強制報廢標準

自2013年5月1日起,開始按照新規定執行淘汰老舊車報廢,其中私家車報廢年限取消,最大行駛里程60萬公里強制報廢。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據商務部網站訊息,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釋出《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駛60萬公里後將引導報廢。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小汽車強制報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