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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這類車型沒有明確的報廢年限,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就會被強制報廢。不過,但車輛的里程數達到60萬公里後,就會被引導報廢。當車齡達到15年後,年檢由一年一檢變成半年一檢。
2、計程車的報廢年限為8年;
3、旅遊、公路客運車輛為15年;
4、微型載貨汽車為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為15年;
6、半掛牽引車為15年。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機動車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