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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後報警的交通事故交警怎樣受理

馬上出警,經現場勘查,屬於交通事故的,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般以上事故現場勘查,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行進檢驗或者鑑定。檢驗或者鑑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公安機關根據檢驗或者鑑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立即歸還。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時,應當製作裁決書,分別送交當事人、被處罰人的工作單位和被處罰的機動車駕駛員現屬車輛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絡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洩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對於事後報警的交通事故交警怎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