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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 |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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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 判決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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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多長時間判決書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rnrn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所以,在醫療糾紛中,訴訟時效是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計算一年,比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要短。rnrn法律如此規定是有其自身考慮的。一般患者身體受到傷害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後果將不再明顯,這將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另外,患者身體受到傷害,患者及其家屬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一年內仍沒有通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為受害人放棄了對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權利。rnr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對此又做了詳細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醫療行為對患者及其家屬造成的傷害明顯的,患者及其家屬應當從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在治療完成很長一段時間後,患者及其家屬才知道身體受到傷害的,則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在這個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患者及其家屬還應注意《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以,如果患者在身體受到侵害後,一直不知道身體受到了損害,在最初受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他都可以在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內起訴。但如果在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內,他都沒有發現受到侵害進而沒有起訴的,那麼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