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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期限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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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期限怎麼算?

一、失業金領取期限怎麼算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一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後每增加一年可增2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內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二、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其喪失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條例》對不得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保障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終止其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根據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長短,那麼才能確定應該領取多久的失業保險金。按照相關規定來看,累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一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後每增加一年可增2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