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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揮著什麼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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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揮著什麼樣的作用?

青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揮著什麼樣的作用?

青島市民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對於社會保險有疑問或者需要處理的事件可尋求青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幫助,比如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查詢、檔案諮詢管理、企業社保繳費基數核定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行行政性、事業性管理的職能機構。

行政性管理,指通過立法確定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和使用辦法,並對下級機構收繳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事業性管理,指具體收繳和調劑使用社會保險資金以及具體支付各項資金以及具體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二、青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辦法規定

《青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辦法》規定,社保內控制度由組織機構控制、業務執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資訊系統控制四大核心內容組成。組織機構控制,要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科學民主、公開透明的決策程式,重大事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按照內部機構業務設定,科學確定崗位和人員,明確組織機構和各崗位職責,構建有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組織體系。

業務執行控制,要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規範業務操作規程,對參保登記管理、基數核定、保險費徵繳、權益記錄、賬戶管理、轉移接續、制度銜接經辦、待遇稽核與支付、基金財務、資訊統計管理、稽查管理等各環節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做出具體規定。

基金財務控制,要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社保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依法進行基金財務管理和核算,科學編制社保基金預算,按照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做到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自求平衡,各類保險基金不得相互擠佔和調劑。

資訊系統控制,以“標準化 ”為基礎、“網際網路 ”為依託,規範業務辦理作業系統和參保資訊資料庫建設,制定本地區明確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強對資訊系統資料監控,科學確定業務系統操作許可權和層級,確保每一筆業務都有據可查、有跡可循。

另外,《青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辦法》還明確了社保業務部門的內控主體責任以及社保稽查部門的內控監督責任,社保稽查部門定期對內控體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到問題早發現、早整改,對內控執行不力或失效的情況進行追責問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管轄,主要提供醫療、養老、失業、工商、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青島市民可根據自身在社保辦理或繳納等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尋求對應社保經辦機構的幫助,解決問題,充分發揮機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