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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需提供什麼資料

工傷鑑定 閱讀(3.02W)

職業病鑑定需提供什麼資料

一、職業病鑑定需提供什麼資料

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時,若申請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當受理。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確認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那個調查核實。

5、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受到工傷傷害時,應及時的進行相應的治療。還應收集相關的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相關的勞動者的職業病進行相應的防治和治療,對自身的勞動身份進行相應的維護和治療,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