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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由誰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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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由誰賠付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一下職工工傷保險由誰賠付啊

您好,由保險工傷賠償,具體賠償專案:
工傷後應享受的待遇
  未定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7、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殘鑑定後確定傷殘等級的,除享受以上1至7項待遇外,分三種情況對待:
  1、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以上三種情況的區別在於: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養”到退休,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五級至十級傷殘:工傷保險基金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至六級傷殘:單位應先考慮安排適當工作,否則就要支付傷殘津貼。除本人提出外,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解除時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公死亡的待遇:
  1、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待遇。
  3、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以下情況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