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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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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結婚,結婚後又離婚,這樣的事情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上演。說到這個離婚,有很多是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是離婚的一種方式,還有一種是訴訟離婚。但是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得滿足離婚的條件。那麼,協議離婚條件是什麼呢?

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是已經依法辦理了婚姻登記的合法配偶,這裡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或者是事實婚姻。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是屬於自願離婚,對於離婚這一行為是表示一致的意思,需要建立在當事人真實的、自願的基礎上,同時作出這樣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受任何的脅迫、欺詐,或者是產生了什麼重大誤解。

3、已經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適當的處理方法。適當是指當事人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沒有其他的糾紛。其中,子女的問題包括未成年的子女應該由哪方直接來進行撫養,子女的教育費用以及生活方面的費用又應該由哪方承擔、實際該承擔多少的數額,這些都已經在協議上註明,沒有異議。財產的問題,主要就包括了夫妻共同財產、住房等的分割,而在債務上面則也需要對共同的債務作出處理才行。這些條件,都是協議離婚書上所包含的內容。

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一起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都應該在離婚申請登記表中籤名或按手指。協議離婚書一式三份,雙方應該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指。婚姻登記處對當事人交來的協議離婚資料進行稽核,符合離婚條件的,同意登記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是雙方的共同意思,不會有財產或者是子女撫養權的糾紛。但是,離婚看似很簡單,受傷害的往往是小孩子。原本可以在幸福的家庭下長大,因為爸爸媽媽的感情破裂,失去了這個幸福的家庭,成為了單親家庭的孩子。奉勸各位想要離婚的夫妻,多考慮一下孩子,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不要輕易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