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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稽核備案專案後續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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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稽核備案專案後續管理辦法(試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稽核備案專案後續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審批專案的後續管理,規範稽核、備案手續,明確崗位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審批專案的後續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文       號:魯國稅發[2005]80號

頒佈時間:2006-06-15

實施時間:2006-06-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審批專案的後續管理,規範稽核、備案手續,明確崗位責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審批專案的後續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事項,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自行進行相關稅務處理,但同時需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稽核確認,並對其不真實、不合法的專案進行納稅調整的事項。本辦法所稱備案事項,是指企業可自行進行相關稅務處理,但需按要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事項。

第三條 縣級國稅機關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加大對稽核、備案事項的管理力度,理順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崗位管理責任,規範稽核備案程式。市級國稅機關應加強對稽核備案專案的指導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稽核備案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對本辦法所列稽核專案應實行“三級複核”制度,即縣級國稅機關應嚴格初審、複審、終審程式,並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稽核審批意見傳遞單》(樣式見附件1),初審人、複審人、終審人均要簽署稽核意見、簽名,並註明稽核時間,傳遞單隨同企業報送資料一起存檔備查。企業要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縣級國稅機關應對企業報送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認真稽核,對於數額較大、政策性較強的專案應深入企業實地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核實報告,由核實人簽名以留存備查。

第六條 稽核工作應結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工作進行,通過稽核評稅對企業報送資料進行認真稽核。對經稽核不同意企業處理意見的,應及時按法定程式予以納稅調整,並在規定時間內向企業下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告知其調整結果。對稽核事項的稽核工作應於5月底前完成。

如通過稽核評稅發現企業有偷稅嫌疑或難以確認其真實性、準確性的,應及時轉入涉外稅務審計程式。

第七條 國稅機關受理企業稽核、備案專案時,應嚴格執行告知補正制度,即:企業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企業當場更正。

企業申請資料齊全後,應嚴格執行簽收制度。即:國稅機關接受企業報送資料時,應在企業報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審批、稽核及備案專案報送資料清單》(樣式見附件2)上寫明簽收人和簽收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企業。

第八條 為確保所得稅管理的連續性和規範性,主管國稅機關應建立健全稽核、備案專案的檔案管理制度,設定各類稽核備案事項管理臺賬,保證企業各項申請資料及其稽核意見等資料的完整性。稽核、備案專案的檔案除相關資料外,還應包括企業外經貿部門的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副本影印件等。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國稅系統徵管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第二章 稽核事項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政策規定

1、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限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享受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2、如果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的所屬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後,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的剩餘年限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後,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應追補享受有關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3、主管國稅機關在對企業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稽核評估時,凡發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件有誤的,應與有關認定部門進行核實,並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相應稅務調整。

(二)報送時限

企業在享受免稅年度期間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附送有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2、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四)稽核要點

1、企業是否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高新技術證書是否有效;

3、企業經營地是否在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

4、扣除籌辦期後,企業的生產經營期是否在10年以上。

5、主管國稅機關在對企業納稅申報稽核評估時,應嚴格稽核企業證書的所屬期限、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並應對其實際經營情況與被認定的高新技術條件是否相符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壞賬損失

(一)政策規定

1、壞帳損失,是指下列應收款項:

(1)因債務人破產,在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債務人死亡,在以其遺產償還後,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然不能收回。

2、企業已列為壞帳損失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對納稅申報資料稽核評估時,凡已扣除的壞賬損失不符合規定條件,以及無法提供證明資料的,應做出納稅調整。

(二)報送時限

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說明並提供有效的證明資料。

(三)報送資料

1、企業當期扣除壞賬損失的基本情況及原因說明;

2、中介機構的鑑定報告;

3、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資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稽核要點

1、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是否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

2、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是否提供當期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及有效的證明資料。

3、企業是否自行扣除不符合規定條件及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壞賬損失。

4、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對納稅申報資料稽核評估時,就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根據壞賬損失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稽核。對原因不充分、情況不清晰的,應實地調查瞭解、核實。

第十二條 財產損失(不含壞帳損失)

(一)政策規定

財產損失(不含壞賬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損毀、報廢淨損失,民事訴訟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各項財產的非常淨損失。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有關證明資料。

主管國稅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凡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證明資料、又無法實際取證或提供虛假證明的,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二)報送時限

企業應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企業財產損失的型別、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2、董事會關於財產損失處理的決議;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鑑定證明資料,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鑑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

4、中介機構的鑑定報告;

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四)稽核要點

1、企業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2、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準確;

3、企業提供的說明資料、取證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4、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損失數額是否是扣除保險賠償、責任人賠償、訴訟賠償等損失賠償和財產殘值、清理收入等後的淨損失。

第十三條 借款利息

(一)政策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

企業借款用於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

此處所說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於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凡企業沒有提供利率比較說明資料的,其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扣除。凡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高於當期一般商業利率計算的利息的,其高出的部分,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給予扣除;對註冊資本投資不到位的企業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利息列支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1〕326號)執行。

(二)報送時限

企業應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借款利率與簽訂借款合同時一般商業貸款利率的比較說明;

2、驗資報告;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如果企業從非關聯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可免於提供上述第1項所要求的資料。??

(四)稽核要點

1、企業報送資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有效說明情況;

2、企業稅前列支的利息是否超過一般商業貸款同期信貸利率;

3、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相當於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差額的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是否作為企業的利息費用列支;

4、企業的註冊資本是否已投資到位。

第十四條 產品出口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規定

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報送時限

企業應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外經貿部門出具的當年度該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的證書及批准檔案;

2、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四)稽核要點

1、外經貿部門出具的當年度該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的證書及批准檔案、稽核確認機關出具的其他的證明資料;

2、企業當年實際出口產品產值是否超過當年產值的70%;

3、企業在年度中間是否自行按照減半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

(一)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上款規定的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裝置除錯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裝置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不含企業從其他單位購進技術或受讓技術使用權而支付的購置費或使用費,以及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企業發生的屬於技術開發服務業務的營業成本、費用);

2、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對依照稅法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當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適用本條第1款的規定。

3、外商投資企業在技術開發過程中,以佔有或共同佔有技術開發成果為目的,與其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等組織(以下統稱其他單位)合作開發、或委託其他單位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其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各項技術開發費(包括支付給受託方的),可以享受加計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待遇。

4、受託企業在提供技術開發服務業務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計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待遇。

5、凡企業報送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及沒有提供相應資料的,其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得進行加計扣除。

(二)報送時限

企業應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企業當年度編制的技術開發計劃和費用預算方案;

2、企業技術研究人員情況;

3、企業技術開發費發生情況;

4、企業上年度技術開發費發生情況;

5、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四)稽核要點

1、企業是否有技術開發能力,是否從事技術開發業務;

2、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比例是否達到或超過10%;

3、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是否包括購進的技術開發費;

4、企業申請加計扣除的技術開發費中有無不屬於技術開發費的費用;

5、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是否單獨歸集、核算,並與其它費用專案嚴格劃分清楚;

6、按照稅法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當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是否仍然實行加計扣除。

第十六條 外國企業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一)政策規定

1、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檔案,並附有註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准予列支。

2、對企業報送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主管國稅機關有權作出相應稅務調整。

(二)報送時限

企業應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檔案;

2、註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稽核要點

1、企業稅前列支的總機構管理費,是否與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直接的關係;

2、根據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檔案,以及註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確認企業列支的總機構管理費是否合理、真實。

第十七條 不組成企業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統一計算繳納所得稅

(一)政策規定

1、對不組成企業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作企業,但訂有公司章程,共同經營管理,統一核算,共負盈虧,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可依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2、主管國稅機關接受企業申報後,應對企業是否符合統一申報納稅的條件進行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認可,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的規定,給予企業相應的稅收待遇。對複核後不符合統一申報納稅條件的,應通知企業合作各方重新分別申報納稅。

(二)報送時限

凡決定採取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首次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企業統一申報繳納所得稅的書面申請;

2、企業董事會決定採取統一申報繳納所得稅的有關決議;

3、企業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四)稽核要點

1、合作企業是否確為非法人企業;

2、合作企業有無統一申報繳納所得稅的申請;

3、合作企業是否提供統一申報繳納所得稅的有關決議;

4、合作企業是否訂有公司章程,是否共同經營管理、統一核算、共負盈虧、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改變存貨計價方法

(一)政策規定

1、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後進先出等方法中,由企業任選一種。

2、凡經認定企業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遲納稅嫌疑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通知企業維持原有的存貨計價方法。

(二)報送時限

企業需要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2個月內,就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書面說明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三)報送資料

1、企業改變計價方法的書面說明;

2、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四)稽核要點

企業申請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 改變折舊方法

(一)政策規定

1、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採用直線法計算。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及已投入使用並採取稅法規定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確實需要採用或改用稅法規定以外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的,企業可自行確定。

2、凡認定企業固定資產採用或改用的折舊方法原因不充分、情況不屬實的,主管國稅機關有權作出調整,維持以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二)報送時限

企業需要採用或改用非直線法計提折舊的,應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或改變折舊方法後的首個納稅年度,在報送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報送資料

1、企業採用或改用的折舊方法、具體年限以及原因等說明資料;

2、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稽核要點

1、企業已投入使用固定資產改變折舊方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2、企業新購入固定資產情況是否屬實,採用非直線法的原因是否充分;

3、企業是否存在未稽核自行改變折舊方法的情況;

4、對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進行分析論證,必要時可實地調查。

第三章 備案事項

第二十條 職工工資、福利費支付標準

(一)政策規定

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該同時將其所支付的工資、福利標準和所依據的檔案等有關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企業以後年度工資、福利費支付標準沒有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重複報送;支付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將標準變化情況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備案時限

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

(三)備案資料

企業董事會關於工資(不同級別人員工資標準)、福利費支付標準的決議及說明。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一)政策規定

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凡企業合作年限比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短,且合作期滿後歸中方所有的,可以按合作期限,或者剩餘的合作期限計提折舊。

(二)備案時限

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在固定資產購置後一個月內,將有關情況說明報送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三)備案資料

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購置價格、購置時間、投入使用情況、折舊計提情況等說明資料。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殘值

(一)政策規定

1、對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在使用年限結束後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2、上述第1款所述固定資產,必須是企業2003年1月1日以後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備案時限

企業應在購置固定資產後2個月內,將有關情況說明資料報送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三)備案資料

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名稱、購置時間、投入使用時間、價值、功能、不留殘值的理由等說明資料。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一)政策規定

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短的,可按實際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二)備案時限

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備案資料

企業應提供固定資產受讓價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有關說明資料。

第二十四條 非貨幣資產投資收益分期結轉

(一)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以及其它非貨幣資產向其它企業投資的,其資產投資認定的價格超過原帳面淨值之間的差額,應為財產轉讓收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淨收益數額較大,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一經確定結轉年限後,不得變更。

2、前款所述“五年的期限”是指從取得收益的當年開始計算的五年。

(二)備案時限

企業應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備案資料

企業應提供包括資產品種、原賬面價值、資產投資認定的價格、分幾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內容的說明資料。

第二十五條 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產分期結轉

(一)政策規定

1、企業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應按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專案,同時應作為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接受的非貨幣資產數額較大,企業一次納稅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一經確定結轉年限後,不得變更。

2、前款所述“五年的期限”是指從接受捐贈的當年開始計算的五年。

(二)備案時限

企業在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報送相關資料。

(三)備案資料

企業應提供包含接收非貨幣資產捐贈品名、金額、分幾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內容的說明資料。

第二十六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利息免徵所得稅

(一)政策規定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我國政府和國家銀行取得的利息,可以直接由支付利息的政府機構或國家銀行免予扣繳所得稅,但需將有關貸款協議資料送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備案時限

利息支付人在支付利息前2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送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三)備案資料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我國政府和國家銀行的有關貸款合同或協議資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報送時限向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並對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企業報送資料時,應填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審批、稽核及備案專案報送資料清單》一式兩份,並按照清單順序排列報送資料內容,報送資料應統一採用A4國際標準紙幅,左側裝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解釋。

附件: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稽核審批意見傳遞單》(式樣)(略)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審批、稽核及備案專案報送資料清單》(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