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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途徑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6.31K)

一、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途徑有哪些?

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途徑有哪些?

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途徑有:建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設定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許多企業特別設定了智慧財產權部門,參與到軟體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一環節,併為對外事務提供法律保障。

二、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的內容有什麼

(一)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特點

1.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佈了商標法,這是我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佈了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並按照國際標準建立了審查制的專利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式儘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與已開發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髮明、實用新型

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智慧財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讚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智慧財產權給予儘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複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智慧財產權

管理機關也可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廣泛發

展同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二)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分析

1.企業對智慧財產權需求與得到的保護無法完美統一

智慧財產權的載體主要在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在技術革新、產品更新、服務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術、吸收新成果、進行新創造,公司企業往往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的各項工作離不開作為產權形態的知識。但是,部分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他們對智慧財產權要求程度並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智慧財產權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對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非常重視,甚至把專利申請當成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樣就導致整個中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需求與保護之前沒辦法完全統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大相徑庭

由於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方法以及保護形式也會呈現出多樣性。有的企業把智慧財產權保護視為企業的生命線,他們高度重視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及時申請專利,進行商標保護以及產品配方祕密保護等措施。有的企業則加大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依託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創新或者直接向這些單位購買專利。當然,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本身對科技要求不高,他們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不僅不及時申請專利,進行科技創新,甚至還仿冒他人的發明創造,盜用他人的知識成果。

3.智慧財產權保護出現盲區,沒有形成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中國產業發展層次、產業結構、產業品質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等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狀態。在東部比較發達的城市,智慧財產權保護也呈現出行業之間的差異性。人們往往一提到智慧財產權保護就以為是多申請發明專利,而沒有深入挖掘

和拓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內涵。從智慧財產權保護主體來看,往往只有公司企業比較重視,而高等學校以及科研院所則關注較少,甚至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盲區。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是在近代以來才興起的,相比較於保護本國發明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那些投資我國企業的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就顯得格外的重要,這是由於這關係著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發現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的粗在時,必須要採取行為進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