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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涉外仲裁裁決如何處理

涉外仲裁 閱讀(2.93W)
不服涉外仲裁裁決如何處理
1、申請撤銷。
2、申請不予執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不服仲裁裁決一方,通常是被裁決承擔履行義務一方,在存在仲裁程式有重大錯誤的前提下,又沒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時,其另一方申請執行裁決時,可以在執行程式中提起不予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同一仲裁裁決的,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裁定中止執行。一旦仲裁裁決出現違反民訴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時,法院經審查成立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撤銷或不予執行申請只要理由一致的,僅僅一次可以得到法院的實際審查,這也是防止當事人故意用法定程式,拖延裁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