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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國外辦好離婚手續

涉外婚姻 閱讀(2.06W)
涉外婚姻國外辦好離婚手續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現在,涉外婚姻在我國越來越常見,涉外婚姻的增多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加大的一種體現,但涉外婚姻也產生很多的問題,造成離婚也是比較常見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涉外婚姻離婚手續需要什麼證件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涉外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中國公民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1、本人的結婚證;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涉外訴訟離婚審理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 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這裡的“中文”指中文簡體。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中涉外婚姻的現象也逐漸的變多,但是這類婚姻還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辦理的過程中也是比較複雜的,但還是要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辦理,所以如果在涉及到離婚的問題中,還是會按照我國的婚姻法相關條例來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