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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稅收滯金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企業納稅 閱讀(1.68W)

一、目前破產企業稅收債權存在問題及原因

破產清算稅收滯金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破產法》排斥了稅收債權申報的優先性。新《破產法》第48條規定,除勞動債權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外,債權申報是其他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式並行使權利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滯納金只應計算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破產案件受理後則不宜再計算稅收滯納金。一旦進入破產程式,稅務機關對於即使尚未解除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措施的稅收債權而言,優先性將喪失。《破產法》中管理人的職責中不包含對企業破產申請前稅收的清算,隱形的稅收債權,即使組織檢查,只能做補充申報。

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導致破產企業債權管理的不規範。目前,徵稅權主體泛指國家,稅收破產債權的申報主體就是稅務機關。由於不同地區、國地稅之間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由哪級機關,哪個部門,在哪個時間進行稅收債權申報、監督和過程控制,均缺乏明確規範,導致稅收債權的申報被動、滯後。

管理原因導致破產企業稅收債權實現乏力。資訊共享不到位,導致企業破產清算通告地稅部門不能有效的掌握,以至於錯過了申請稅款債權的時間。對於破產企業的欠稅,目前僅對系統中產生的欠稅申請債權,具體企業其他因未申報而導致的欠稅情況掌握不實,導致破產清算介入被動。

二、對破產企業稅收債權的思考

1、提高對破產企業預判能力。加強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瞭解企業存在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對企業未申報、漏申報產生的欠稅進行核實,確保申請稅款的債權全面真實。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或遇到重大訴訟、長期虧損、無材料購入等異常情況,及時將企業列為重點管理物件。

2、加強與相關部門資訊共享。加強與法院聯絡,第一時間掌握破產企業的相關通告,及時瞭解企業的破產清算情況,積極主動提交稅收債權申報。在法定期限內,嚴格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式,及時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報稅收債權,並準時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的權利,相關資料做到一戶一檔。

3、積極主動介入破產清算程式。做好對破產企業不動產處理的稅收管理工作,梳理資產處理涉及到的單位或部門關係,與管理人、拍賣公司、評估機構和法院等單位積極溝通,依法做好財產處置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流轉稅結算、企業所得稅的匯繳和清算等工作,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做好企業的登出和資料歸檔工作。

三、完善破產稅收管理的相關建議

1、加強稅收債權確認。增加破產管理人對稅收債權確認的職責,尤其是稅收債權是法律依據納稅人行為、財產和所得而設定的,人民法院在審查稅收債權的界限和標準時應持審慎原則,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推動企業重組,最大限度保證國家稅收權益的實現。

2、嚴格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債權的減免、延期是稅收優惠措施,稅收優惠措施除被作為經濟社會調控的手段之外,稅收實體法上針對瀕臨破產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少之又少,而稅務機關不能以法律存在缺失,拒絕執行法律,稅務機關對稅收債權的調整隻能在法律限度之內。

3、努力健全相關立法。加快對破產企業稅費徵收的相關立法,區分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的稅費徵收標準,明確對破產企業減免徵收的稅費種類、徵收率等,確保優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區分破產企業欠稅與貨款回籠與否的不同情形,對貨款未回籠情況下的欠稅,如未回籠資金確已無法回收,則該部分欠稅不應確認,而由破產管理人向稅務部門申請核銷。

綜上,小編認為,國內對企業破產清算稅收滯金存在嚴重的問題,主要在於其管理體制的不規範,因此,小編認為惟有努力健全相關立法,加強對稅收債權的確定,才能解決破產清算稅收滯金的問題。破產清算稅收滯金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小編僅能做簡單的探討,如果您在此方面有具體的困惑,可以向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我們會給您一個滿意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