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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勞動關係交稅怎樣交?

企業納稅 閱讀(2.94W)

一、雙重勞動關係合法嗎

雙重勞動關係交稅怎樣交?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承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雙重勞動關係,雙方應當依法維護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重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政策依據。

所謂的雙重勞動關係,是指一個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根據 1995 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與下列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富餘職工、放長假的職工;放長假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然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的職工;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職工。可見,原單位與上述勞動者屬於勞動關係具有相關的法律政策依據。新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崗位,勞動者也提供勞動,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當然屬於勞動關係。

2 、雙重勞動關係具有法律適用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和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9月13日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 8 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根據相關文義解釋和反義解釋上述法規都可得出法律承認雙重勞動關係。

二、交稅

個人在兩家公司收取報酬,要合併一起計算稅金。納稅人無法在兩家公司分別申報的。通常會是為一家有勞動關係的公司收取的工資薪金,另一家作為勞動報酬所得按20%繳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通讀全文之後,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雙重勞動關係是市場經濟越來越成熟和規模化下不可避免的勞動趨勢,人們總想著能自力更生賺取更多的錢財,國家法律也逐漸把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納入法律,因此,在對待“雙重勞動關係交稅怎樣交,合法嗎”的問題上,我們要結合法律意識,對它有一個清醒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