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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監護人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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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是我國規定的關於未成年人問題的一個重要內容。那麼關於臨時監護人的安全責任?我們規定了臨時監護人的內容,監護人和臨時監護人的區別是通過委託獲得了臨時監護人的權利。臨時監護人只要承擔部分的監護職責就可以了。

臨時監護人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一、臨時監護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委託監護是指通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託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權的轉移。所謂監護權的轉移,是指監護人基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行使,並由他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行為。對於監護權的轉移,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肯定了監護權的轉移。

臨時監護人有責任嗎

二、我國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三、有資格擔任臨時監護人的有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法院以上述作為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臨時監護人的安全責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監護人的主要義務就是監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好好教育,好好保護其長大,努力培養成為一個能為祖國做出貢獻的人,臨時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的責任只是部分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