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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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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在我們國家,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他們的行為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需要有相關的人員來進行監護,這是我們國家監護人的法律規制,除了這種監護,還包括安全監護人,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一、安全監護人的職責在我們國家包括哪些?

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監護人的責任都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誰承擔?

明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是一種事實上的委託監護關係,而不是直接監護的關係,學校只是代理家長行使監護權,但是否這就意味著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或致他人傷害,學校可以不負責了呢?

筆者認為,這也不能一概而論,而是看學校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其代理監護的職責。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意見”的第22條規定: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學校有過錯,不履行代理人的義務,即不履行學生家長委託的監護義務,給學生造成損害才應該承擔責任。不過這種責任是一種代理監護的過錯責任,而不是監護人責任。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監護人應無條件為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無過錯責任;而過錯責任,必須有過錯才應負責。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再者,如果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損害,但是不清楚該損害是否應該讓學校承擔過錯責任的時候,諮詢一些專業的人士是最明智的方式。

安全監護人主要是對於在作業過程當中存在的一些安全問題進行的監護,包括髮生了一些安全事故,及時報告的一些義務以及,遵守要求相應的工作人員遵守相關規章制度的監護責任,以及接受安全培訓。